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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2.04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7029961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 |
內容: |
四、符合各該藝術才能班鑑定簡章報考資格者,經完成報名程序後取得參
加鑑定資格,鑑定通過者須於該學年度開始前完成設籍本市後始得入
學。
六、鑑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藝術才能班鑑定小組擬定鑑定簡章並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之。
(二)家長或學生報名各類鑑定。
(三)各類藝術才能班競賽表現優異書面審查。
(四)公告書面審查結果。
(五)實施各類藝術才能術科測驗,並由鑑定小組審查術科測驗錄取名
單。
(六)公告藝術才能班術科測驗鑑定結果。
(七)各類藝術才能班經錄取報到後仍有餘額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定辦
理續招,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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