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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自主品管之評鑑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將轄區內道路側溝之
現有暫掛纜線數量、業者名稱、業者暫掛纜線自主檢查表等資料,送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備查。
四、各區公所應於每月不定期抽查、評鑑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狀況,列
入積點計算。
本府應組成評鑑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進行評鑑;評鑑小組所
核給、減之積點,與各區公所年度所核總積點增減後為年度成績,並
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獎懲。
業者之評鑑積點及獎懲,各區公所分別計算。
五、業者之纜線暫掛於道路側溝者,應自主品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業者通報各區公所並經查證屬實者,依各款
標準核給通報業者積點。但各區公所核給業者累積點數以四十點為限
:
(一)發現側溝暫掛纜線結構破損、管線橫越致阻礙側溝,每處核給積
點一點。
(二)發現側溝或管涵內有淤泥深度達二十公分以上,每五十公尺核給
積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三)發現非屬業者之不明管件或纜線附掛於道路側溝內,每二百五十
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四)發現其他業者應拆遷而未拆遷之纜線,每二百五十公尺核給積點
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其他經本府核定符合公共利益之事項,每事項核給積點一點。
全年纜線均依規定佈設,並未有核減積點之紀錄者,得核給積點二十
點。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業者,經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查證屬
實者,除依契約辦理外,由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依下列標準核減積點:
(一)暫掛纜線橫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情形,每處核減積點一點。
(二)暫掛纜線未緊貼壁體釘掛而懸空、未佈設於出水高範圍內或側溝
蓋版底二十公分內,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
尺計。
(三)暫掛纜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名稱及電話,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
。
(四)纜線垂落,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五)暫掛纜線未依規定位置設置,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
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六)在業者排定巡檢期間內,有不明纜線在其經營區內暫掛而未據實
通報,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
五十公尺計。
(七)未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將上月
檢視成果資料送區公所備查,每逾二日核減積點一點。
(八)暫掛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應以不銹
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且不得
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未依規定,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
(九)擅自暫掛纜線,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二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
公尺計。
(十)暫掛纜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遷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拆遷,每
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
計。
(十一)纜線經主管機關規定限期移入寬頻管道,而未依規定期限內移
入,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
五十公尺計。
違反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區公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每處按次核減積點二點。
七、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自主品管之評鑑等級如下:
(一)全年核給積點二十點以上且無核減積點紀錄者為優等。
(二)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二十點以上者為甲等
。
(三)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零點以上未滿二十點
者為乙等。
(四)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未滿二十點者為丙等
。
(五)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二十點以上者為丁等
。
八、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自主品管之獎懲如下:
(一)經考核為優等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八折計算。
(二)經考核為甲等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九折計算。
(三)經考核為乙等者,其次年度租金依本府核定單價計算。
(四)經考核為丙等而核准續約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乘
以一點二計算。
(五)經考核為丁等而核准續約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乘
以一點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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