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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發文日期: 107.12.12
發文字號: 桃地所人字第107001631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所安全
  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本所人員
  。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主管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登記課課長。
  (二)測量課課長。
  (三)地價課課長。
  (四)行政課課長。
  (五)資訊課課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八)總務或其他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
  職進退。

六、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八、本所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
  ,於年度預算內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