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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指名對調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7.12.22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371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指名對調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指名對調作業注意事項
容:
三、訪談小組由本局人事室、政風室、督察室及申請指名對調人員所屬單
    位人員組成。

五、訪談小組實施訪談,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以公差登記;本局同仁接授訪談時,訪談時間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定以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