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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1.03 |
發文字號: |
府青社字第107029057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社會企業政策相關事務,
特設置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中心置以下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或參議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
心事務。
(四) 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五)主任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薦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六)工作人員數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辦理本
中心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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