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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1.03
發文字號: 府青社字第107029057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社會企業政策相關事務,
    特設置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中心置以下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或參議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
        心事務。
    (四) 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五)主任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薦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六)工作人員數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辦理本
        中心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