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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1.04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00241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
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績效評核,使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之工作績效評核有所依循,以提升專輔人
員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六、專輔人員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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