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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1.04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0241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第一點、第六點、第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
    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績效評核,使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之工作績效評核有所依循,以提升專輔人
    員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六、專輔人員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