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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 108.01.03
發文字號: 桃警婦字第108000051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容:
八、調查小組調查及審議原則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
        其他人格法益。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
        陪同。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
        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
        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
        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