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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1.24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7031876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容:
第 2 條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
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五、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及勞動局代表各一人。
六、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構)及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
    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執行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事項。
本會得視各教育階段需要,依特殊教育法規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類別設置各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重新安置及輔導事宜,並將辦理結果送本會審議。
前項各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成員應包含本會委員,其餘得視實際需求邀請
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團體
代表共同組成。

第 7 條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與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