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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法律問題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日期: 108.01.31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08000114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法律問題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法律問題處理原則
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統一本局內法律見解
    ,訂定本原則。

二、本局各業務單位於個案有法律適用疑義時,業務機關應附法律意見,
    並會辦法制人員意見後,簽辦長官核准。
    本局所屬之二級機關於個案有法律適用疑義時,應函請本局為統一解
    釋,並由業管之業務單位依據前項規定辦理。

三、業務單位簽辦之個案,應依據法制人員意見辦理。
    業務單位對於法制人員意見有不同意見時,應簽請首長召開法律問題
    研討會議(以下稱研討會議)。

四、法制人員對於業務單位法律意見仍有疑義而無法統一機關意見時,得
    請求召開研討會議。

五、研討會議經首長核准,不定期召開之。

六、研討會議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局長或指派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擔任之。
    (二)由局長指派與案件有關之同仁參與。
    (三)本局法制人員並兼會議紀錄人。
    法律問題由本局所屬二級機關提案者,該機關應予以列席表示意見。

七、研討會議應由召集人主持。
    業務單位應依據研討會議決議辦理。但研討會議仍不能就個案法律問
    題統一意見時,業務單位得簽會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或函詢中央上級機
    關表示意見。

八、本原則未盡之事宜,應依桃園市政府法令疑義會辦及諮詢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