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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愛心計程車隊補助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日期: 108.02.19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第1080007700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愛心計程車隊補助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愛心計程車隊補助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助設籍本市老人及身心
  障礙者搭乘本市愛心計程車隊之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持用桃
  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有效期間之敬老愛心卡搭乘本市愛心
  計程車隊者。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愛心計程車隊,單趟車資新臺幣(以下同)一
  百元以下補助三十六點、超過一百元補助七十二點,並與桃園市老人
  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二項之補助額度共用,
  其餘車資由卡片內自行儲值金額扣除。惟自行儲值金額不足支付時,
  其車資不予補助。
  前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之乘車補助點數款項由本局核撥予第三點
  第一項之本市計程車派遣業者。

三、本局公告招募愛心計程車隊,應由本市計程車派遣業者(以下簡稱業
  者)填具計程車車輛及其駕駛人清冊,向本局提出申請加入愛心計程
  車隊,經本局核准後簽訂行政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為三年。契約期滿業者如有意願繼續加入愛心計程車隊
  ,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准後另訂行
  政契約。
  第一項清冊如有異動,業者填具異動清冊予本局。

四、乘車補助點數款項之核撥作業:
   (一)乘車補助點數款項原則每月核撥一次,依票證公司提供符合補助
        辦法之交易資料,由本局撥付予各業者。
  (二)業者應檢具領據及乘車補助點數交易明細予本局審查,經本局審
    查與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資料一致後辦理核銷。

五、愛心計程車隊之敬老愛心卡交易紀錄具有下列異常情形時,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同一輛車同一張卡片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者,第二筆以後之
    乘車補助點數不予核撥。但可證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輛車同一張卡片當日交易次數逾五次者,業者應配合提供該
    車乘客訂車暨派遣紀錄(含起迄地及上車時間)及衛星定位行車
    軌跡圖等資料,供本局查核。

六、業者或其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不予核撥該乘車補助點
  數款項;另涉及違反刑法部分,移送司法單位調查 :
  (一)乘車補助點數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形。
  (二)申請文件及檢附之內容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形。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駕駛人持本人所有之敬老愛心卡於其駕駛之車輛交易所產生之乘
    車補助點數。
  (五)申請乘車補助點數款項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