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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2.23
發文字號: 府社綜字第10800449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
    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