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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2.23 |
發文字號: |
府社綜字第10800449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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