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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2.27
發文字號: 府地航字第108004781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業務駐地諮
  詢服務相關事宜,特設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並提供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諮詢服務及推動資訊,以達
    政策宣導之效。
  (二)建立桃園航空城計畫民眾服務單一窗口,落實簡政便民目的。
  (三)提升政府與地方民眾之互動關係,加強桃園航空城計畫執行效能
    。
  (四) 其他有關本中心相關事項之統籌及協調。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地政局簡任人員兼任,綜理本中
  心有關業務;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協助
  主任綜理本中心有關業務。

四、本中心得因行政業務需要設下列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由本府地政局派員兼任。各組任務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公關及諮詢服務等相關業務。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資訊、財產,及其他行政業務等。

五、本中心為整合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民眾服務業務需要,由本府地政局
  、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及殯葬管理所等機關派員進駐,中心
  主任並得視業務需要協調相關機關進駐。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中心行文時視行文內容決定以府或局名義行之。

八、本中心公共區域所需之水費、電費及維護等相關經費,由本府地政局
  協商其他進駐機關於年度相關預算分擔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