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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
發文日期: |
108.02.27 |
發文字號: |
桃青職字第1080001298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
內容: |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
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
單位辦理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優秀進駐團隊,得免收六個月共同工作空間或新
創辦公室場地租金:
(一)一年內曾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募得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創業資金。
(二)一年內曾獲本局或其他機關、學校主辦之創業競賽前三名。
(三)一年內曾至國際著名創業加速器受訓畢業,加速器名單由本局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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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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