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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日期: 108.02.27
發文字號: 桃青職字第108000129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容: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
    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
    單位辦理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優秀進駐團隊,得免收六個月共同工作空間或新
    創辦公室場地租金:
    (一)一年內曾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募得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創業資金。
    (二)一年內曾獲本局或其他機關、學校主辦之創業競賽前三名。
    (三)一年內曾至國際著名創業加速器受訓畢業,加速器名單由本局另
        訂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