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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八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3.05 |
發布字號: |
府法濟字第1080045613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03.05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八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
內容: |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教保學者專家一人。
四、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一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一人。
六、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十、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十一、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幼兒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負責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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