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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8.03.07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8000671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本局)為處理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下稱本小組),其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定副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指派本局適當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委員應隨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派兼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案件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本小組開會時,各該案件主管業務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供委員審議。

八、本小組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其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