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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三點附表一、第十三點附表三。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3.06 |
發文字號: |
府農務字第108001824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三點附表一、第十三點附表三。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
內容: |
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基準如下:
(一)果樹、茶樹、竹類及藥用植物: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
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
樹苗密植,難以清點數量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
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
面積核算。
2、草本觀賞花木,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造林費計算。造林費計算基準,以查估當
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伐
木、搬運及其他必要之生產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獲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
如附表一。
十三、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生產設備(施)依附表三發給補償費或遷
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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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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