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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日期: |
108.03.29 |
發文字號: |
桃消秘字第1080009556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
內容: |
四、辦理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業務敘獎如下:
(一)協助聯繫人員處置各類災害,每半年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
未達半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優蹟二次註記。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執勤人員協助聯繫人員處置各類災害,
半年累計每滿七百件以上者(小隊長層級以上人員兼督導及管控
案件者,每半年達五百件),嘉獎一次;未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
半年度計算。每半年嘉獎以四次為限。
(三)受理、派遣、管制及調度得力,且有具體事蹟者,核予有關執勤
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限;重大(特殊)
案件得專案簽陳辦理,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四)受理未知地址案件,透過電話查址或定位系統調查且成功尋獲當
事人者,嘉獎一次。
(五)受理緊急救護案件成功辨識患者呈現OHCA,並持續教導民眾執行
CPR 直至EMT 人員接手者,半年累計每滿十件者,嘉獎一次;未
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半年度計算。
(六)電話指導民眾施予哈姆立克成功排除異物或生產娩出胎兒,有具
體事蹟者,嘉獎一次。
(七)辦理動態新聞剪輯、平面媒體摘錄及晨間報紙資訊彙整,並陳送
各本局各層級長官者,每半年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半
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優蹟二次註記。
(八)受理謊報火警或無故撥打火警案件且成功獲取行為人資料者,嘉
獎一次;協助辦理謊報火警調查或勸導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行為人
,有具體事蹟者,核予有關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出(執)勤人數
百分之五十為限。
(九)配合大量話務演練、備援切換、系統異常及電力中斷等情形,經
指派協助案件受理、派遣、管制及調度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
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限;重大(特殊)事件得
專案簽陳辦理,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六、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之獎懲如下:
(一)投稿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嘉獎二次。
(二)投稿消防電子報並經刊載,每半年定期敘獎,每三篇嘉獎一次,
以四次嘉獎為上限;未敘獎刊載篇數,得予累計辦理敘獎。下半
年度敘獎結算以消防署截稿日為當年度最後一個週二為基準。
(三)各投稿單位辦理本案之同仁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每半年定期
敘獎,以最高獎度為限不得重複辦理:
1、投稿單位消防月刊及電子報合計十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六篇
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為限;合計六篇以上,且經刊
載達四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為限。
2、投稿單位消防月刊之「消防最新消息」專欄合計二十篇以上
,且經刊載達十二篇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投稿十
二篇以上,且經刊載達七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
七、媒體行銷及管理維護作業之獎懲如下:
(一)本局網路粉絲專頁管理維護作業規劃、執行或督導有功人員,每
半年嘉獎一次;特別辛勞得利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以嘉獎二次註
記;每人每半年嘉獎以二次為限。
(二)各單位承辦人員提報內容經審核通過並發布者,每半年達十二則
以上者,嘉獎二次;六則以上未滿十二則者,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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