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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志工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日期: 108.04.01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08000547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志工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激勵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民政業務工作之服務熱忱,提昇民政
    業務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並持續參與該機關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本要點之獎勵項目、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資深服務獎:於服務機關年資逾十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八百小
        時以上,頒發獎牌(狀)及獎品。
    (二)績優服務獎: 於服務機關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
        上,對志願服務工作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頒發獎牌(狀)及獎
        品:
         1、推行便民服務工作,積極主動負責且服務熱心,深獲民眾讚
            許者。
         2、有重大貢獻或特殊優良事蹟者。
         3、提出具體革新意見,經服務機關採行者。
         4、協助宣導政令,有具體事蹟者。
         5、協助推展自願服務工作,成效良好者。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

四、各獎項每機關得推薦一名,且以每人一次,每次一種獎項為限。

五、由各機關遴選並審查符合各項目獎勵資格者,檢具推薦獎勵事蹟表(
    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造具申請獎勵名冊(如附件二),於
    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經本局核定獎勵之志工,由本局於年度志願服務活動中頒獎表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