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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8.04.08
公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05301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二十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容:
第 11-2 條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二十七日後建造之其他建築物,不發給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第 20 條
第八條建築物重建價格、第九條人口遷移費、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自動拆遷
獎勵金及救濟金、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補助費、救濟金、補償費、遷移費
之查估及發放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因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地區發展或有因地制宜需要者,除本自治條例之補
償外,得給予特別救濟金,其發放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