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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內部控制推動小組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 108.04.10
發文字號: 桃市文會字第 1080005927 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內部控制推動小組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內部控制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容: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文化發展科科長。
    (二)表演藝術科科長。
    (三)文化資產科科長。
    (四)文創影視科科長。
    (五)文化設施科科長。
    (六)閩南及民俗文化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亦得視議題需要,指定所屬派員出席,或邀請專家學者與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