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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4.2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0008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4.29
旨: 訂定「桃園市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拆遷已辦妥水權登記領有水權狀或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依附表規
定查估後發給補償費。

第 3 條
拆遷未領有水權狀之地下水井,依前條補償費百分之五十發給救濟金。

第 4 條
地下水井已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封閉、填塞或無權占用公有土地者,不
予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