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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5.01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施字第1080104811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施工勘驗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現場勘驗:
(一)建築物之二樓及屋頂版。
(二)十層以上建築物之每十樓版。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應親自出席
會同現場施工勘驗。監造人因故無法到場時,應委託具桃園市建築師
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者或開業建築師代理。但前項
第三款情形監造人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申報施工勘驗,承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建築物施工勘驗檢查表及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或查核報告表。
(六)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七)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全景及申報樓層之現況相片。
(八)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至現場勘驗相片。
(九)鋼筋(鋼骨)保證書、鋼筋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或品質證明書(出
廠證明書或TAF認證試驗室檢驗證明)。
(十)前施工階段之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含檢
測數據單)或強度試驗報告。但申報屋頂施工勘驗者,應於使用
執照申請時一併檢具。
(十一)施工期間必須勘驗部分運用內政部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
、新設備或新材料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施工期間必須勘驗部分運用隔震元件或消能元件者,其實體試
驗及性能保證試驗(測試)報告書、施工紀錄、照片及專任工
程人員與監造人查核紀錄。
(十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加註應附文件。
(十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監造人委託其他人員至現場勘驗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
(一)屬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辦理現場勘驗之情形:
1、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應檢具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
文件、受託開業建築師現場勘驗相片及監造人現場勘驗相片
。
2、委託具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
者,應檢具委託書、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
事務所職員證、受託人現場勘驗相片及監造人現場勘驗相片
。
(二)非屬前點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而採書面審查之樓層:
1、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應檢具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
文件及受託開業建築師現場勘驗相片。
2、委託監造人事務所員工,應檢具委託書、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及受託人現場勘驗相片。
工程施工負責人如有異動,承造人應造冊通知監造人,並副
知本府。
消防設備審查許可文件,得於二樓版查驗時附卷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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