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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4.30 |
發文字號: |
府社老字第108010047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
內容: |
五、本府社會局應於每節前四十五日提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市民名冊,並
上傳至本府社政資訊管理系統。
區公所應於每節前十五日,下載該區之前項市民名冊並編造發放名冊
,通知市民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
六、戶籍地區公所應於每節前五日,將該節禮金匯入市民之郵局或戶籍地
農會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核准者,得發給現
金。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每節之
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並
由戶籍地區公所復查及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領取禮金:
(一)經通知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而於每節之次日起逾一
個月仍未提供。
(二)經申請核准發給現金,而於春節及端午節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
取或當年度結束前仍未領取中秋節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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