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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06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8010818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容:
十一、各地政機關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及生活情況,定適時辦理獎懲以
   激勵工作士氣。
   各地政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對所屬測量助理辦理考核
   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年終考核
   之參考。

十四、測量助理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

十五、測量助理留職停薪達六個月以上,本府各地政機關如無適當人力可
   資調整運用,得僱用職務代理人執行其原有工作,並依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四規定之一五○薪點及附表六規定之
   技工專業加給支給,其薪資由留職停薪之測量助理支領薪資科目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