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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公園管理績效考評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20
發文字號: 府工景字第108011418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公園管理績效考評要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容:
五、考評方式如下:
  (一)自主檢查:
         1、由考評對象針對轄管公園每月自主檢查一次,並填報自主檢
      查表(如附表一),於次月十日前函送本局備查。
         2、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各公園維護管理情況,如經查核有重大
      疏失或與自主檢查表填寫內容明顯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得依規定
      懲處。
  (二)實地考評:
         1、考評小組每年至少進行實地考評一次,由本局排定考評期程
      函知考評對象。
         2、由考評對象提報之公園抽樣或由本局指定之公園進行實地考
            評,實地考評表如附表二,甲組每區考評三座公園,乙組每
            區考評二座公園。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