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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日期: |
108.05.22 |
發文字號: |
桃地區字第1080024383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 |
內容: |
四、申請臨時借用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情況特殊經簽准得延長至三個月;
借用期間不得於借用土地上建築。
六、申請臨時借用土地於報經本府核准後,申請單位至遲應於借用日前三
日,至本局辦理臨時借用契約書簽訂及保證金繳交相關事宜。但本府
各機關申請臨時借用者,得以公文申請並免繳交保證金,經本局同意
後辦理。
前項保證金以每次新臺幣十萬元計算之。
第一項臨時借用契約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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