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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 108.05.22
發文字號: 桃地區字第1080024383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經管土地開發案土地臨時借用要點
容:
四、申請臨時借用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情況特殊經簽准得延長至三個月;
  借用期間不得於借用土地上建築。

六、申請臨時借用土地於報經本府核准後,申請單位至遲應於借用日前三
  日,至本局辦理臨時借用契約書簽訂及保證金繳交相關事宜。但本府
  各機關申請臨時借用者,得以公文申請並免繳交保證金,經本局同意
  後辦理。
  前項保證金以每次新臺幣十萬元計算之。
  第一項臨時借用契約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