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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8.05.23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8001607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
容:
六、轄區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除確實掌控所屬單位、人員各項勤務紀
    律及風紀狀況外,發現任何異狀或違規(紀)情事,應即時陳報。督
  導次數如下:
    (一)正、副大隊長、組長每人每月至少督導所轄每分隊(巴陵分隊除
    外)二次,其中含夜勤或深夜勤至少一次。
    (二)巴陵分隊所屬大隊每月至少督導該分隊一次。

十四、督導會報由副局長、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正、副召集人,由督察室
      負責幕僚業務,每半年召集各科、室、中心、大隊督導人員定期開
      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督導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