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日期: |
108.05.23 |
發文字號: |
桃消秘字第108001607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 |
內容: |
六、轄區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除確實掌控所屬單位、人員各項勤務紀
律及風紀狀況外,發現任何異狀或違規(紀)情事,應即時陳報。督
導次數如下:
(一)正、副大隊長、組長每人每月至少督導所轄每分隊(巴陵分隊除
外)二次,其中含夜勤或深夜勤至少一次。
(二)巴陵分隊所屬大隊每月至少督導該分隊一次。
十四、督導會報由副局長、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正、副召集人,由督察室
負責幕僚業務,每半年召集各科、室、中心、大隊督導人員定期開
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督導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