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7.22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801831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
容:
六、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聘(僱)用工作人員一人
    至四人,專責辦理回饋金管理業務,其所僱工作人員以約(聘)僱人
    員方式聘(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