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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7.22 |
發文字號: |
府經公字第10801831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 |
內容: |
六、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聘(僱)用工作人員一人
至四人,專責辦理回饋金管理業務,其所僱工作人員以約(聘)僱人
員方式聘(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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