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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共藝文走廊實施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8.09.04 |
發文字號: |
桃稅人字第108396515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共藝文走廊實施要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共藝文走廊實施要點 |
內容: |
六、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送展作品須為展出作品並依原展覽計畫執行,如有更動須事先徵
得本局同意。
(二)展品之包裝、運送、運輸,由參展者負責,本局酌予補助運送費
用,每檔期A區最高不逾新臺幣六千元、B區不逾四千元;C區
酌予補助二千元。
(三)場地佈置包含上下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參展者負責佈置。
(四)本局認為展出作品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局得拒絕展
出;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五)參展者若需自行印製文宣,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局商議,本局
並得配合媒體宣導與新聞發布。
(六)參展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之設施,若有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
(七)展覽現場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及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
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局得結束該項展示
。
(八)展覽期間如有買賣藝文作品等商業行為,均由購買者逕洽參展者
,本局不負仲介義務與責任。
(九)展覽結束時應於展覽結束後次日下展,展品必須於下展時立即運
離本局,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參展者未依上述所載規定辦理,本局除立即停止該項展出外,對
於經通知後次日未立即運離之展品,本局即自行處理,不負保管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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