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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25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20515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
內容: |
五、本府為審查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本府秘書長召集
財政局局長、秘書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前項專案小組應依年度施政計畫及市政建設發展需要,審查各機關學
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陳報市長核定。
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並編列
國外差旅費預算。
六、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核辦權責如下:
(一)出國人員涉及本府府本部人員、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區長、公
營事業機構首長或其他機關(構)人員者,主辦機關(構)應於
出國計畫執行前檢附出國計畫核定本、出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及出國人員建議名冊等文件(以下簡稱出國表件)簽會本府人事
處後,陳請市長核定。
(二)除前款所定由市長核定之情形外,本府各一級機關、區公所或公
營事業機構人員之出國計畫,應於出國計畫執行前檢附出國表件
,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核定;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人員之出
國計畫,應於出國計畫執行前檢附出國表件,由各該一級機關首
長核定。
(三)年度中變更出國計畫者,應由主辦機關(構)檢附出國表件,簽
會本府財政局、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研考會後,陳請市長
核定。但出國人數及經費數額之調整,應以原核定範圍內為原則
。
七、各機關學校除因應國外邀請、外交需求、市長指示或由本府一層長官
帶隊外,不得於年度中專簽新增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依前項規定專簽新增出國計畫,應檢附出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出
國人員建議名冊簽會本府財政局、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研考會
後,陳請市長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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