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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26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3955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9.26
旨: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基地開發,其雨水逕流排入或匯流排至雨水下水道者,應依本標準排
放雨水逕流。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指建築基地開發,滯留及控制排放雨水逕流至基
    地外之設施。
二、最小貯集滯洪量:指建築基地開發,其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應貯集滯洪
    之最小雨水體積。
三、容許排放量:指建築基地開發,每秒得允許排放之最大雨水體積。

第 4 條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其建築物基地使用
人應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設置滯洪池設施。
二、個別興建農舍。
三、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

第 5 條
建築基地開發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計算。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實際建築
    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

第 6 條
雨水流出抑制設施貯集雨水逕流量,其設計容量不得低於最小貯集滯洪量
;排放雨水逕流量,其設計排放量不得低於容許排放量百分之八十五,且
不得高於容許排放量。
前項所稱最小貯集滯洪量,以建築基地開發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集零點
零五一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容許排放量,以建築基地開發面
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零點零零零零一四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為
計算基準。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