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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0.01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21776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容: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桃園市特殊教育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五、桃園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巡迴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巡迴中心)。
七、相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八、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本府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