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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8.10.14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8009049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本局安全及衛生防
    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
    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本小組之工作職掌分配表如附表。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秘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擔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任期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其利益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做成決議。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