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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10.23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25987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10.23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
內容: |
第 2 條
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依補償面積乘以總評點
乘以評點計值計算;雜項工作物依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無重建單
價者,依市場實際訪價計算。
前項總評點依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及評點基準表運用須知(如附表二
)查估之。
第一項價格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查估認定上有重大困難或爭議時,其拆遷補償費得委由建築技術機構或有
關同業公會核實查估,另得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評點計值,以新臺幣十二點一元為基數。
前項基數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自當年九月一日執行。
本府為前項調整時,應將調整結果公告並副知桃園市議會。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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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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