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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0.28 |
發文字號: |
府教人字第108026796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
內容: |
五、進修程序
(一)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各項進修,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表件及甄試簡章
影本,向各校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報考。
(三)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百分
之五限制時,應排定進修先後順序,其排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參加寒暑期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者,錄取後由服務學校自行核
定,免報教育局備查。
(五)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或由指導教授或進修學校出具證明,辦
理請假手續,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教務及人事單位;公餘時間進
修者不得於上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六)教師參加各項進修未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准,或未依第六點規定
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於國內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至多以一年
為限;留職停薪至國外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
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上開留職停薪應配合
學期辦理。
(三)教師於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以學期為單位向服務學校申請
變更進修方式。
九、新進教師,如仍於進修中,應於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意進
修文件,向學校申請繼續進修。
十、校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且須於報考前及錄取後報教育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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