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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1.04 |
發文字號: |
府衛健字第108027597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各項
業務,特設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委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三)本府參事、技監、顧問或參議三人。
(四)本府各局、處、委員會首長三十二人。
(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二人至十四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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