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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11.04
發文字號: 府衛健字第108027597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各項
    業務,特設桃園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委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三)本府參事、技監、顧問或參議三人。
    (四)本府各局、處、委員會首長三十二人。
    (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二人至十四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