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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議會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8.11.07
公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27895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 23 條   
本會之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
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
    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
    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
    至少五年。

第 3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自一百零
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