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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2.04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30407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本市之市立、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非營利性質法人受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委託或申請經核准興辦,設立於本市之幼兒園。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 4 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
各款之順序辦理。
符合前條同一款條件之幼兒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錄
取順序。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其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三十時,得報請本
府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