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七、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學校應將電子煙納入獎懲規範中,禁止攜帶吸
食電子煙,以及輔導查獲使用電子煙之學生,並將查獲之電子煙送交
本府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
八、學校辦理改過銷過程序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改過銷過須有明確之流程,改過銷過之內容要為學生所了解,以
利學生知悉改過銷過方式與目的。另改過銷過程序不宜過於繁雜
,以鼓勵銷過方式引導學生思善改錯。
(二)銷過改過之內容需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
(三)改過銷過視學生表現或特殊情況,學校得予機動彈性縮短相關服
務內容或時間。
(四)對於改過銷過之學生表現,被記大過者之改過銷過期限原則不超
過三個月。其餘如警告或小過之銷過期限,學校得依比例原則縮
短銷過時間,在期限內引導學生銷過。
九、導師應主動瞭解並協助學生銷過,對改過銷過後學生之學習發展情形
,隨時追蹤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學校學務及輔導單位,協同合作協助
學生正向表現。
十、改過銷過期間,導師及相關人員應多與學生家長溝通,倘有滯礙難行
之困難,得取得共識後以多元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