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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12.06
發文字號: 桃教學字第108010866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容:
七、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學校應將電子煙納入獎懲規範中,禁止攜帶吸
    食電子煙,以及輔導查獲使用電子煙之學生,並將查獲之電子煙送交
    本府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

八、學校辦理改過銷過程序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改過銷過須有明確之流程,改過銷過之內容要為學生所了解,以
        利學生知悉改過銷過方式與目的。另改過銷過程序不宜過於繁雜
        ,以鼓勵銷過方式引導學生思善改錯。
    (二)銷過改過之內容需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
    (三)改過銷過視學生表現或特殊情況,學校得予機動彈性縮短相關服
        務內容或時間。
    (四)對於改過銷過之學生表現,被記大過者之改過銷過期限原則不超
        過三個月。其餘如警告或小過之銷過期限,學校得依比例原則縮
        短銷過時間,在期限內引導學生銷過。

九、導師應主動瞭解並協助學生銷過,對改過銷過後學生之學習發展情形
    ,隨時追蹤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學校學務及輔導單位,協同合作協助
    學生正向表現。

十、改過銷過期間,導師及相關人員應多與學生家長溝通,倘有滯礙難行
    之困難,得取得共識後以多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