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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2.09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30894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容:
第 3 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少每四年接受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