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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2.09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30894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內
容:
第 3 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少每四年接受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