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動 物防疫所。
第 3 條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 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第 4 條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 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