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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06.30
發布字號: 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3014963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06.30
旨: 訂定「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動
物防疫所。
 

第 3 條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
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第 4 條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
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