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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公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公布日期: 103.07.02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15375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條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 2 條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城公司)以推動桃園航空城永續
發展,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帶動桃園航空城相關創新產業,促進國際
商務貿易與地方經濟繁榮為設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所屬機關得將桃園航空城之規劃、開發、
建設、營運管理等事項委託航空城公司辦理。
前項所稱桃園航空城係指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
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第 10 條
航空城公司得設下列部門:
一、投資開發處:執行桃園航空城及鄰近區域投資開發業務等事宜。
二、資產管理處:辦理資產營運管理及維護等事宜。
三、商務處:辦理桃園航空城開發計畫相關產業研究、招商服務及新事業
  發展等事宜。
四、行銷處:執行公司及桃園航空城發展相關訊息之推廣等事宜。
五、財務處:辦理公司財政、會計及股務等事宜。
六、總管理處:綜理公司人事、法務、行政及綜合庶務業務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