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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主管機關: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3.07.07 |
發布字號: |
府法濟字第1030158669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 6 條
移置至保管場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簽發移置事由通知單,交付保管場管理人員,據
以收繳移置費及保管費。
二、違規停置車輛者,由隨車警察人員舉發,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交管理人員轉交車主。
三、保管逾三日無人認領之車輛,管理人員應報請本府警察局查明車主,
通知其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車輛者,公告招領﹔查為贓
車者,依法發還車主。
四、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之車種、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
費用及領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以
供查考。
前項第三款逾期未領回車輛或查無車主車輛經公告招領逾三個月,仍無人
認領者,依法公告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扣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
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第 7 條
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個)次新臺幣五千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第 8 條
車輛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
個)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滿
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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