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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公告日期: 103.07.14
公告字號: 府財產字第103016805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
三、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名稱、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
        ww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
        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日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二)聯絡人:徐錦城先生。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511。
  (五)傳真:03-3390790。
  (六)電子郵件:054011@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係桃園縣政府
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部分條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對於修正部分,除細則名稱、
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其餘條文業已備查,並檢附意見一份,
供桃園縣政府參考修正。
本案原定於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再彙集相關修正意見(含人事總處檢
附之參考修正意見),研擬修正草案辦理修法,惟人事總處檢附之參考修
正意見第二十五條涉及年底直轄市市長選舉後,縣長之交代案件,應報請
人事總處或上級機關查核之問題,爰擬具本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修正細則名稱為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細則
  名稱)
二、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六,修正為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
  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修正草案第四條)
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縣長之交代案件,應
  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