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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公告機關: 桃園縣政府
公告日期: 103.07.17
公告字號: 府教幼字第103014391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昭人。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cjwang@ms.tyc.edu.tw。 
總 說 明: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及附表。為應實務需要,
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共計修正六條條文及附表,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放寬幼兒園代辦費之活動費支用彈性,減輕幼生參加幼兒園辦理旅遊
    活動之負擔。(修正第三條)
二、依據教育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5796號函
    因應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更名為全國教保資訊網,及避免邇後網站
    名稱變更需反覆修正文字。(修正第四條)
三、避免原條文第一項「月費項目」可能與本辦法收費項目產生混淆,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四、縮短因故離園退學費及雜費之週數計算與實際教保服務期間之付費比
    例差距。(修正第六條)
五、為求請假退費及強制停課退費計算日數一致,避免退費計算困擾,爰
    修正退費日數標準。(修正第七條)
六、原條文就其立法意旨並未含有週次計算作為標準之意,爰將「停課週
    間」修正為「停課期間」以茲明確。(修正第八條)
七、修正公立幼兒園部分項目費用及調整彈性。(修正附表:桃園縣公立
    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