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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公告機關: 桃園縣政府
公告日期: 103.07.28
公告字號: 府工使字第103017841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胡博理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110~611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079014@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為簡化建管行政業務、提升行政效率,並兼顧建築物公共安全,本次修正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針對建築物構
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
不合之變更,以變動規模區分為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一階段審查、二階
段審查或免審查之申辦程序,另增訂構造變更、停車空間、其他與原核定
使用不合之變更為一定規模以下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修正重
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條附表一其他類組恢復為 H-2  住宅或集合住宅者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另為避免日後衍生居住環境髒亂影響居住品質及公共衛
  生問題,動物收容、寵物養殖或買賣場所等設置不得免辦變更使用執
  照。
二、增訂第五條附表二,明定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
  其他與原核定不合變更之申請程序,施工前後委由開業建築師檢附圖
  說等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審核及報備之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