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三、廢止理由:內政部業以103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 1030198885號函核定
「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故無重複規定之必要。
四、「桃園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760
(四)傳真:03-334147829683
(五)電子郵件:072067@mail.tycg.gov.tw
(六)聯絡人:陳相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