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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3.08.22 |
發布字號: |
府法規字第1030202054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3.08.22 |
主旨: |
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
內容: |
第 3 條
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實施期間及清除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
二、實施期間:總統、副總統、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
前推算至第三十日。
三、清除時間: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
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公
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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