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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08.22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20205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08.22
旨: 修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容:

第 3 條
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實施期間及清除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
二、實施期間:總統、副總統、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
    前推算至第三十日。
三、清除時間: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
    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公
    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