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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主管機關: |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
公告機關: |
桃園縣政府 |
公告日期: |
103.10.23 |
公告字號: |
府衛健字第1030249255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指定桃園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
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
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7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0710@tychb.gov.tw |
總 說 明: |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大部分室外休閒場所均禁
止吸菸,但本縣之學校周圍人行道、廟宇之戶外廣場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
等休閒景點尚未列為禁菸場所。本府為擴大落實菸害防制範圍,爰依據菸
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指定本縣十二所學校周圍人
行道、廣場與五處休閒景點及大溪鎮後慈湖園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以
降低吸菸盛行率及二手菸暴露率,建立室外公共場所禁菸之典範,期達無
菸健康桃園之願景。
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公告指定之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四項)。
三、本公告實施日期。(草案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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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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