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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25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發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發布日期: 103.10.3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26834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10.30
旨: 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25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容:

第 4 條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員工清冊(格式三、四)。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五) 。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
         或進度表。
七、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六) 及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十七)。
八、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七、七之一)。
九、財產總目錄 (格式八)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十、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一、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面(格式十八)或封底應加蓋機關印信,封面填註移交日
期,並應逐頁加蓋騎縫章。



第 25 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
  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
  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
  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